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银团贷款暨子公司为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贷款暨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5G通讯产业园项目建设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赵嵩正 常晓波 王周户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