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angyueTechnologyCo.,Ltd.
(山东省寿光市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GREATWALLSECURITIESCO.,LTD.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跃科技”、“公司”、“本公司”或“发
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
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和中国资本
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
分项值与加总数不一致的情况,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一、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主要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
本公司控股股东康跃投资承诺:自康跃科技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康跃科技股份,也不
由康跃科技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所持康跃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康跃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康跃科技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康跃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公司股东中科恒信、盛泰新力、九州润泽承诺:自康跃科技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康跃
科技股份,也不由康跃科技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锡禄承诺:自康跃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康跃投资持有的康跃科技股份,
也不由康跃科技回购该部分康跃科技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任职康跃科
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职或数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康跃科技股份不超过
本人届期直接或间接持有康跃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在康跃科技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届期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康跃科技股份;如在康跃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届期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康跃科技股份;如在康跃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届期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康跃科技股
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康跃科
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康跃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康跃科技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郭锡禄之弟郭锡文承诺:自康跃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康跃投资持有的康跃科技股
份,也不由康跃科技回购该部分康跃科技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康跃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康跃科技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康跃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除前
2
述限售期外,本人的股份锁定期将严格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锡禄股份
锁定的承诺执行。
持有康跃投资股权的本公司董事杨恒兴、杨金玉、郭伦海,监事郭宗利、郭
伦吉,高级管理人员王航、郑树峰等承诺:自康跃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康跃投资持有的康跃科技股份,也
不由康跃科技回购该部分康跃科技股份。除前述限售期外,本人在任职康跃科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职或数职期间,每年转让康跃科技股份不超过届期
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康跃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在康跃科技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