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21-083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邓江波先生、任永红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本公司股份 61,300,544 股(占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比例 19.22%,
占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 19.55%)的股东、董事邓江波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5,325,136 股(占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的 4.80%,占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 4.89%)。
2、持本公司股份 61,348,491 股(占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比例 19.23%,
占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 19.56%)的股东、董事任永红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624,573 股(占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的 0.20%,占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 0.20%)。
若上述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上述拟减持的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邓江波先生及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任永红先生《关于股份
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职务 持有股份的总 占公司总股 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
数量(股) 本的比例 中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
邓江波 董事 61,300,544 19.22% 19.55%
任永红 董事 61,348,491 19.23% 19.5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财务规划以及为尽快明确丁彦辉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减持计划
股东名称 职务 最高减持数量 占公司总股 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
(股) 本的比例 中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
邓江波 董事 15,325,136 4.80% 4.89%
任永红 董事 624,573 0.20% 0.20%
合计 15,949,709 5.00% 5.09%
注: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协议转让;
5、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参照协议转让的定价规则,根据协议签订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承诺与履行情况
1、邓江波先生、任永红先生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邓江波先生、任永红先生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有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邓江波先生、任永红先生均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东邓江波先生、任永红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票价格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等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邓江波先生、任永红先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合规地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备查文件
1、邓江波先生、任永红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