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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配售结果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发行人”或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106 万股, 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
过 42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2,106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4] 678 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
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 “网
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
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参考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
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老股转让计划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18.43 元/股。根据发行价格和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量,本次发行的股
票数量为 1,966 万股,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为 1,547 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 419
万股(即本次公开发行中设定 12 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为 419 万股)。
3、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申购,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 43,890
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1,580 万股的 28 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 573.7
万股的 77 倍;网上发行初步申购倍数为 498 倍,回拨后网上申购倍数为 138 倍。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和总体申
购情况,于 2014 年 7 月 24 日(T 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的发
行规模进行调节。回拨后,网下新股发行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 10%,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73.7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量(无限售)为 154.7 万股,
老股转让数量为 419 万股(即本次公开发行中设定 12 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为
419 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29.18%。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392.3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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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70.82%。
4、本次网下最终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根据 2014 年 7 月 15 日(T-7 日)公布的《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公
告》 ”)中列示的配售原则对所有有效报价对象进行配售, 公募及社保基金的最
终获配总量为 371.9985 万股(其中,公募及社保基金获配的新股发行数量(无
限售)为 126.9988 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 244.9997 万股(限售 12 个月)) ,占
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64.84%;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的最终获配数量为
146.0018 万股(其中,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获配的新股发行数量(无限售)为
19.0013 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 127.0005 万股),占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25.45%;其他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为 55.6997 万股(其中,其他投资者获配的
新股发行数量(无限售)为 8.6999 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 46.9998 万股(限售
12 个月)),占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9.71%。
5、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申购缴款工作已于 2014 年 7 月 24 日(T 日)结束。
参与网下申购的股票有效报价对象缴付的申购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资,本次网下发行过程由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见证。
6、根据 2014 年 7 月 23 日(T-1 日)公布的《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
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送达最终获配通知。
一、网下发行申购及缴款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的要求,主承销商对参与
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资格进行了核查和确认。
1、总体申购情况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主承
销商经核查确认:按照初步询价结果,应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对象数量为
38 家,实际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对象数量为 38 家。 全部有效报价对象均参
与了网下申购,并均按照《发行公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有效申
购资金为 808,892.7 万元,有效申购数量为 43,890 万股。
2、剔除无效申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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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公告》和《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2014
年修订),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对象未按时在 T 日 9︰30-15︰00 通过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信息的,其新股申购无效。有效报价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
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
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不同有效报价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
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有效报价对象名单。若申
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投资者的新股申购无
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
则共用银行账户的有效报价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经核查确认,38 家有效报价对象均为有效申购。
二、回拨机制启动情况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申购,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 43,890 万股,
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1,580 万股的 28 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 573.7 万股的
77 倍;网上发行初步申购倍数为 498 倍,回拨后网上申购倍数为 138 倍。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和总体申购情况,于 2014 年 7
月 24 日(T 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的发行规模进行调节。回拨
后,网下新股发行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 1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73.7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量(无限售)为 154.7 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 419
万股(即本次公开发行中设定 12 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为 419 万股),占本次
发行股票数量的 29.18%。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392.3 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
数量的 70.82%。
三、配售原则及实施情况
(一)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的
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网下配售结果。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网下
最终发行数量,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投资者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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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主承销商对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同
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A 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
的社会保障基金;
B 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C 类:所有不属于 A 类、B 类的网下投资者。
2、本次老股转让数量大于零时的配售原则
(1)此处所指网下发行数量为回拔后(如有)扣除老股转让数量后的网下
新股发行数量(以下简称“网下新股发行数量”);
(2)A 类的无限售期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等于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 40%、
B 类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等于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 10%时,按其实际申购数量
全额配售;
(3)A 类的无限售期的有效申购数量大于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 40%、B 类
的有效申购数量大于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 10%时,按其申购数量进行同比例配
售;
(4)A 类的有限售期的有效申购数量大于老股转让数量的 40%、B 类有限
售期的有效申购数量大于老股转让数量的 10%时,按其实际申购数量进行同比
例配售;
(5)若 A 类有限售期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老股转让数量的 40%、 B 类有限
售期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老股转让数量的 10%时,按其对应的申购量全额获配。
3、本次老股转让数量为零时的配售原则:
(1)此处所指网下发行数量为回拔后(如有)的网下新股发行数量(包括
无限售期和自愿承诺 12 个月限售期的股份)(以下简称“网下实际发行数量”);
(2)A 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 40%、B 类的网下
申购数量小于等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 1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本次网
下实际发行数量中足额配售;
(3)A 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 40%、B 类的网下申购
数量大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 10%时,按照其申购数量进行比例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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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股转让数量大于零和老股转让数量为零时的配售完成后,均须确保 A 类
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含新股和老股)的比例不低于 40%;B 类获配
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含新股和老股)的比例不低于 10%。且 A 类的配售
比例不低于 B 类,B 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C 类。
当依照配售原则进行配售时无法满足上述条款,则将调低 B 类 10%的配售
数量,直至满足上述条款。
当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时,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足额配售,若有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推荐其
他投资者认购。
上述所有等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份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计算结果中不
足 1 股的部分舍去),剩余零股加总后按照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数量优先、
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投资者;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
者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同类投资者,直至零股分配
完毕。
(二)配售实施情况
本次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 43,890 万股,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73.7 万
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量(无限售)为 154.7 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 419 万股
(即本次公开发行中设定 12 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为 419 万股)。
1、公募及社保基金的最终获配总量为 371.9985 万股(其中,获配的新股
发行数量(无限售)为 126.9988 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 244.9997 万股(限售
12 个月) ) ,占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64.84%。
2、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的最终获配数量为 146.0018 万股(其中,获配的
新股发行数量(无限售)为 19.0013 万股,老股转让数量 127.0005 万股),占
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25.45%。
3、其他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为 55.6997 万股(其中,获配的新股发行数量
(无限售)为 8.6999 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 46.9998 万股(限售 12 个月) ) ,
占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9.71%。
(三)配售结果符合配售原则
1、公募及社保基金最终获配总量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64.84%,大于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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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预设比例;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最终获配总量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25.45%,
大于 10%的预设比例;
2、新股发行数量(无限售)中,公募及社保基金的配售比例为 0.54134186%,
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的配售比例为 0.52635180%,均高于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
例 0.51175882%;老股转让数量(即本次公开发行中设定 12 个月限售期的股票
数量)中,公募及社保基金的配售比例为 5.77829481%,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
的配售比例为 1.60760127%,高于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1.57717450%;
3、 本次网下发行最终的新股发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