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五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丁彦辉 任永红 邓江波
罗艳君 牛永宁 刘广灵
谢春华 邓勋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名:
张航飞 杨时泰 任聪妮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丁崇彬 罗艳君 李 文
赵 凯 傅建井 孙伟玲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目 录......4
释 义......5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6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6
二、本次发行概要......7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10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12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14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14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15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7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17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17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8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19
第六节 备查文件......25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艾比森 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德恒律师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大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
销业务实施细则》
《缴款通知书》 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7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议案》《关于<董事会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的议案》等议案。
2022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
二个月,即延长至 2023 年 3 月 25 日。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议案》《关于<董事会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的议案》等议案。
2022 年 3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艾
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艾比森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5号)。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大华 2022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243
号),截至 2022 年 4月 28 日止,中信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者认
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259,530,000.00 元。
2022 年 4 月 29 日,中信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上述认购
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大华 2022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
《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242 号),截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止,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41,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 259,530,000.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235,636.58 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
为 250,294,363.42 元, 其中 新增 注册 资本 (股 本) 41,000,000 元 ,其 余
209,294,363.42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41,000,000 股,全部由丁彦辉先生以现
金认购。
(三)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1年3月5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7.90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6.33元/股,不低于本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公司 2021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
公司本次向发行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变,仍为 6.33 元/股。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259,530,000.00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
人民币 9,235,636.5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0,294,363.42 元。
(五)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丁彦辉先生 1 名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
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认购人认购的股票自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认购人将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份限售事宜。
认购人取得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