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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9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不超过2,206万股,占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比例不超过25.00%,
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不超过8,822.6542
发行后总股本: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万股
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或者中国证
发行价格: 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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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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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6,616.6542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2,206万股,
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8,822.6542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等已
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
意向、稳定股价、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等做出承诺,详见“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
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
全部内容。
三、国有股转持的相关安排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经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环保产业开发服务
中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国有法人股转持意见的函》(财建函[2011]166号)、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事
项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11]120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确认省环境
工程评估中心将持有的国祯环保转持意见的函》(财建函[2012]182号)批复,
在本公司完成A股发行并上市后,本公司国有股东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
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将持有本公司实际发行股份数
量10%的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四、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国祯环保于2014年2月25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所有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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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