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院1号楼13层1单元13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3年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非经特别说明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
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
网(www.ccstock.cn)等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情况
光环新网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根据《意见》的规定及发行监管问答的要
求,于2013年12月出具《承诺函》,相关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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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次发行的招股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百
汇达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应公告回购新股
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还
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3个月内(简称“回购期”)
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
由公司控股股东百汇达履行上述义务。
2、本次发行的招股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和现有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4、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
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
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情况
1、关于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独立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汇达已作出书面承诺: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股东身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持公司在资产、人员、
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不竞争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汇达已作出书面承诺:其本身及其投资的全资、控股子企
业(若有)目前不拥有及经营任何在商业上与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的
业务;其本身并且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使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将来均不从事任何在
商业上与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业务;如其(包括受其控制的子企业
或其他关联企业)将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公司的主营产品或服务有可能形成竞
争,其同意公司有权优先收购其与该等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资产或其在子企业中的
全部股权;如因其未履行在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将赔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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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实际损失。
3、股份锁定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汇达已作出书面承诺:除参与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在公司
股票上市前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耿殿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耿殿
根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耿殿根在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若耿殿根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关于公平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汇达已作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