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412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 3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申报离职,
16 人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前述激励对象部分/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13,975 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回购注销上述 5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13,975 股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员工及有限合伙企业拟增资上海安硕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审议该议案的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关联董事虞慧晖先生在审议该部分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其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市场化作价原则,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员工及有限合伙企业拟增资上海安硕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鸿高 李刚 孙奉军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