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East Power Co., Ltd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易
事特”)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所有股东均承诺,自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广东易事特
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何思模、徐海波、张晔、
戴宝锋、王庆、唐朝阳、李笃安、李红桥、时小莉、陈永华、于玮、胡志强,以
及报告期内曾经担任监事的股东韩军良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徐海波、张晔、戴宝锋、于玮、胡志强、陈
永华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
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的亲属何思训、张晔、王庆、欧阳显松、何佳、
何江红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严格按
照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思模股份锁定的承诺执行。
(5)公司监事杨钦的配偶赵爱霞承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杨钦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杨钦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
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杨钦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杨钦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0年内,本人不会通
过减持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丧失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7)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承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东方集团
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
东方集团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东方集团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上述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东方集团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上述两年期限届满
后,东方集团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东方集团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东方集团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0年内,
东方集团不会通过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丧失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
(8)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股东东莞市慧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慧盟软件”)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慧盟软件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