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2月3
日在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应
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全体董事均亲自参加会议并对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书面表决。董事长何思模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经审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
月30日)的有关精神要求,董事会经审议决定提议确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有关内容,在既定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以及募集资金总额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发行数
量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通过发行前持股已达36个月以上的老股东转让的方
式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2、发行股数: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前提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
过2,602万股。公司在既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募集资金总额的前提下,合理
确定发行新股数量,发行新股数量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通过发行前持股已达
36个月以上的老股东公开发售的方式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预计公司发行
新股数量不低于285万股,且不高于2,602万股;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高
于2,317万股。
根据询价结果,若发行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公司
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调整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新股发行数量以及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总和不超过2,602万股。
3、发行前持股已达36个月以上的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扬州东方集
团有限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1734万股;东莞市慧盟软件科技有限公
司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583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低于1734万股的,全部由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
司公开发售;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高于1734万股的,其中1734万股由扬
2-1-1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售,剩余部分由东莞市慧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公开发
售。转让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4、本次发行所产生的保荐、承销费用由公司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各自
取得的资金总额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公司发行新股取得的资
金和股东发售股份取得的资金)的比例分摊。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
行手续费等由公司承担。
5、发行方式:网下向投资者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6、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
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根据初步询
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8、募集资金用途:
(1)高频数字化可并联大功率及模块化不间断电源系统产业化项目
(2)分布式发电电气设备与系统集成制造项目
9、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
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10、决议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1、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有关事宜,授权内容如下:
(1)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于获准发行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申请;
(2)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区间和定价方式、
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及上市地的选择等;
(3)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
说明书及其它有关文件;
(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
括但不限于对项目重要性排序、对项目投资进度的调整;
2-1-2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5)根据公司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7)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草案);
(8)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9)办理与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表决结果:以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
上述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
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
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