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375 深市 鹏翎股份


首页 公告 鹏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二级筛选:

鹏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4-01-14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TIANJIN PENGLING RUBBER HOSE CO.,LTD.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葛万公路170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220万股,其中发行新股为1,170万股,原持
公司股份36个月以上股东发售股份1,050万股。原持公司股份36个月以
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9.58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1月1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869.1478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和公司第三至九大股东刘
世菊、孙伟杰、李金楼、张兆辉、王泽祥、张宝海、李风海做出如下
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
分股份。 
公司第二大股东博正投资做出如下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
日起四十二个月内,博正投资将遵守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并持有鹏翎
胶管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鹏翎胶管股份,也不由
鹏翎胶管收购该部分股份。 
刘世菊的直系亲属刘世文、王泽祥的直系亲属王泽龙承诺自鹏翎
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
行上市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张洪起、李风海、张兆辉、李金楼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张洪利、张兆玲等上述董事或高管的直系亲属,承诺自
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其上述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或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在相关直系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监事张万坤、王培利和公司高管王忠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
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十二个月期满后,
在担任公司董事和/或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若其申报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
所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
其申报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公
司股票。 
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
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
办法》(财企【2009】94号)以及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
的《关于对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A股上市划转部分国有
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津国资产权【2011】59号),公司法人股东博
正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79.1711万股国有股在本次发行后转由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博正投资的禁
售期义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1月13日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自愿锁股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和公司第三至九大股东刘世菊、孙伟
杰、李金楼、张兆辉、王泽祥、张宝海、李风海做出如下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第二大股东博正投资做出如下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二
个月内,博正投资将遵守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并持有鹏翎胶管股份,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鹏翎胶管股份,也不由鹏翎胶管收购该部分股份。 
刘世菊的直系亲属刘世文、王泽祥的直系亲属王泽龙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张洪起、李风海、张兆辉、李金楼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十
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张洪利、张兆玲等
上述董事或高管的直系亲属,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
该部分股份;同时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其上述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相关直系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监事张万坤、王培利和公司高管王忠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十二个月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和/或监事和/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其申报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若其申报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公司股
票。 
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也
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以及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天津鹏翎
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A股上市划转部分国有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津国
资产权【2011】59号),公司法人股东博正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79.1711万股国有
股在本次发行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
承继博正投资的禁售期义务。 
二、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
票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董事李风海、张兆辉、高级管理人
员李金楼、王忠升持有公司股份,以上人员承诺如下: 
(一)减持承诺 
签署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签署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签署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承诺履行和约束措施 
1、同意由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签署人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履行。 
2、若签署人违反承诺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届时
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签署人进行处罚和制裁。 
3、凡违反上述减持承诺违规减持的,一律视为签署人对公司的违约,应按
照每笔减持金额的2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本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签署人对公司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且
不得因签署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2013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值时维护公司股价的预案》。201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亦审议通过了上述预案。根据该议案,公司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在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本预案中涉及
的每股净资产值均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时将采取如下稳定股价的措
施: 
(一)股票回购措施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
保证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当公司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时,公司将会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回购: 
(1)当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每股净资产值水平上下跌不超过5%的,在股价
跌破每股净资产值的首个交易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届
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尚未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的1%; 
(2)当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每股净资产值水平上下跌不超过10%的,在股本
总额1%的股票已回购完成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届时公
司股本总额(不含尚未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的5%(包含之前已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