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13年12月18日8:30,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丁敏华先生主持,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出
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22人,代表公司股份7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00%。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全体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同意,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选举丁敏华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7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选举洪军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7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选举郭援越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7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选举杨光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7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选举刘峥嵘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4-2-1
同意7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选举周芬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7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选举陈波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7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选举杜群阳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7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选举刘晓松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选举王蕾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7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选举包俊明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
案的议案》。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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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就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方案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方案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主体:由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如根据询价结果,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
额超过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由公司全体符合
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一定数额的股份,以确保发行新股数量及发售股份数量之和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
符合条件的股东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调整方案之日持有公司股份时间
不低于36个月,且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
得转让的情况的股东。
4.发行数量:本次股票的发行总量不超过2,500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预计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250万股,不超过2,500万
股,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最高不超过1,687.50万股。
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整机制: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应当
根据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合理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超过
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增加公司符合条件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以保证:
(1)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不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
(2)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的25%。
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上,由
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公司根据拟募集资金总额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发行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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