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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测试: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9

东华测试: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此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以人民币 16.55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 5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沈宇峰            饶柱石            杨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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