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9 证券简称:润和软件 公告编号:2018-004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81,326,141股,将于2018年1月26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2018年1月26日(即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为9.90元/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一、公司基本概况
中文名称: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红卫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润和软件
股票代码:300339
上市日期:2012年7月18日
注册资本:715,466,700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工业园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
邮政编码:210012
电话号码:025-52668518
传真号码:025-52668895
电子信箱:company@hoperun.com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相关产品的销售以及售后综合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楼宇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网络文化经营(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程序
1、2016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16年5月31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3、2016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年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再次调整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调整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3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
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承诺》的议案; 6、2017年4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的议案》的议案;
7、2017年5月3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延长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17年3月22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
过。2017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润和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3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
行不超过10,000万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之日(2017年7月13日)起六个月内有
效。
(四)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股。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81,326,141股。其中,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认购36,363,636股,浙江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认购15,151,515股,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认购15,252,525股,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认购14,558,465股。
(六)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期首日为2017年12月28
日。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簿记,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基本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9.90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9.63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9.90元/股,相当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2.52%,相当于发行底价9.63元/股的102.80%。(七)锁定期
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 12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
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八)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05,128,795.90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
保荐费用、律师费用、申报会计师费用等)15,258,258.08 元(不含增值税金额为
14,394,583.0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90,734,212.82元。
(九)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8]0019号《验
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805,128,795.90元,扣除发行费用15,258,258.08
元,募集资金净额790,734,212.82元,其中新增股本为81,326,141.00元,资本公积
为709,408,071.82元。公司将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8年1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
(十)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获配价格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元/股)
1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90 36,363,636 359,999,996.40
2 浙江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9.90 15,151,515 149,999,998.50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90 15,252,525 150,999,997.50
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9.90 14,558,465 144,128,803.50
合计 81,326,141 805,128,795.90
(十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结论性意见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相关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发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全额缴纳认购资金,并经有关验资机构验资;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总数为4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浙江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5-01-16
法定代表人 李梅
注册资本 3,300,000万人民币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上各项业务限新疆、甘肃、陕西、宁夏、
青海、西藏以外区域),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限国债、非金融
经营范围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企业债承销),证券自营(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