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 6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7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9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101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46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202
第九章 附 则......213
第一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设立或增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①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②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③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④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⑤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①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②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③ 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 6 个月内召开。
第十一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十四条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五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将其决定投资计划、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如下:
(一)董事会审批以下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委
托理财事项(以下简称“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审批除《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以上,或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低于 3000 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依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实施募集资金具体调用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审批进行授权,授权范围不受本规则其它条款的限制。
第十七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