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uizhou Speed Wireless Technology Co. Limited
(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区上霞片区 SX-01-0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2,334.5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2 年 5 月 28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9,334.5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惠州金海贸易、实际控制人朱坤华
份的流动限制及期限、 及实际控制人的兄弟朱旭东、朱旭华承诺:根据《公司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公司股票在
定的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中和春生承诺: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
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
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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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作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东朱坤华、朱旭东、温巧夫、林盛忠、吴荻、邓志凌、
钟柱鹏、李育章、李斌、孙文科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朱旭华承诺在朱坤华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比照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其所持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2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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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
意向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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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公司特别事项及重大风险做扼要提示。请投资者认
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对公司做全面了解。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惠州金海贸易、实际控制人朱坤华及实际控制人的兄弟
朱旭东、朱旭华承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公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本公司股东中和春生承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其持有的股份。
3、本公司其他股东中的 28 名自然人股东温巧夫、林盛忠、陈东旭、李育章、
骆锦红、吴荻、王凯、李斌、张子飞、罗卫东、王海波、吴永茂、蒋凯利、孙文
科、郭樟平、王坤骏、邓志凌、朱明、王龙祥、杨强、吕志钳、钟柱鹏、李国彪、
张运魁、陈宝明、叶泉锋、罗兴良、莫冬秋以及 4 名法人股东中科白云、达晨创
世、达晨盛世、中科招商承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
4、同时作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坤华、朱旭东、
温巧夫、林盛忠、吴荻、邓志凌、钟柱鹏、李育章、李斌、孙文科承诺:除前述
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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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承诺在朱坤华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比照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
定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共享的安排
2011年4月12日,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本次发行前滚存
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发行后的所有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999.86万元。
三、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当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的较
大变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和未来战略发展需要调整
分配政策。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
致公司出现年度经营亏损或营业利润同比上年下滑50%以上;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2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比例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两
次现金分红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4个月。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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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派发红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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