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22-006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通知于2022年2月8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22年2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曹建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原上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原上虞晶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 虞晶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
式设立。 设立。
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代码 913300007964528296。公司实行自 码 913300007964528296。公司实行自主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纳 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税。 公司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
公司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 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党的工作
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党的工作 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 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 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 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在公司发挥政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在公司发挥政 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 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 化,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化,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技术总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书、财务总监。
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成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式。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的规定,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让或者注销。 会议决议通过即可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 转让。
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如符合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则委托主办券商
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 易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6 个月时间限制。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持有的股票。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责任。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7、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