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GI Technologies (Beijing) Co., Ltd
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1 号院 4 号楼第一层东部(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招股意向书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 2,800 万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2 年 3 月 27 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863.70 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公司控股股东高怀雪、黄文帜、徐博承诺:
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定的承诺: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高怀雪、
黄文帜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吴义永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
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高怀雪任职期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高怀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1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招股意向书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张峰、何年、仵岳奇、李同华承诺:自公司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
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其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形外,在其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白阳、李百灵承诺:自其对公司增
资事项工商变更完成之日(2010 年 9 月 20 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
过上述增资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二十
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部
分股份总额的 50%。
公司股东杨锐、冯玉平、黄靖、孙兴业、穆
韶波、刘桂青、张建武、冯利宝、苏航、高卜、
霍玉和、蔡金喜、王河川、周明明承诺:自公司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
2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招股意向书
公 司 股 东 CICC Alternative Investment
Limited 承诺:自其对公司增资事项工商变更完成
之日(2010 年 12 月 28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上述增资方式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
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
述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部分股份总额的 50%。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十)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2 年 2 月 9 日
3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
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招股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
项。
一、特别风险提示
(一) 客户集中的风险
测井仪器销售是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销售对象为测井服务单位。目前,国内大部
分石油测井服务单位作为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石油公司内部的存续企业存在。因此,公
司收入集中来自两大石油公司的下属测井服务单位。2011 年度、2010 年度和 2009 年度,
公司直接来自于中石油和中石化下属测井服务单位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7,208.11 万元、
9,920.29 万元和 5,802.32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81%、94.01%和 79.86%。
近年来,按照国际石油公司的运作方式,两大石油公司将业务重点逐渐转移到拥有
和开采油气资源,将油气生产与技术服务逐步分离,下属测井服务单位逐渐成为独立主
体参加市场竞争,在测井仪器采购的选择上也拥有较大的自主权。而下游主要客户招标
议标的采购制度使得公司可充分依靠技术及产品优势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随着我国石油勘探开发进一步向复杂岩性油气藏、隐蔽油气藏拓展,探明难度越来
越大,测井服务单位对高端、个性化的测井仪器需求进一步加大。虽然国有石油公司拥
有下属测井仪器研发制造单位,但此类单位无法完全满足各大测井服务单位在不同地质
情况下的勘探测井要求,仍需要外部测井仪器制造商提供大量高端、个性化的测井仪器。
此外,石油资源在当代国家经济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国民经济的命脉。石油
勘探开发投入巨大,对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外部测井仪器制造商提供的新方法、新技术
可帮助石油公司有效降低石油勘探的风险,提高勘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