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6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 息一致。
特别提示:
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219,612,69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1.77%)的实
际控制人缪品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7,649,1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其中,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本公告披露 15个交易日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本公告披露 3 个交易日后。(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缪品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投资”)、平潭奥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奥德”)、缪知邑女士的通知,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7,649,1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现将
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
1、缪品章: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
2、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3、平潭奥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下企业
4、缪知邑: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缪品章先生之女儿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缪品章、富春投资、平潭奥德及缪知邑为一致行动人,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219,612,6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77%。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1、缪品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60,961,479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8.82%。
2、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15,486,338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6.71%。
3、平潭奥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4,487,5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99%。
4、缪知邑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8,677,3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解决资金需求,主要用于降低其持股的质押比例。
2、 减持股份 来源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首发后非公开发行股份。
3、 计划减持 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缪品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富春投资、平潭奥德、缪知邑女士拟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7,649,1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其中,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有减资、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 减持方式:拟通过大宗交易、集中 竞价交易等方式减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5、 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其中,通过集合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的在本公告披露 15 个交易日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本公告披露 3 个交易日后。
6、 价格区间 :根据减持时的市场 价格确定。
三、 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1、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首发后非公开发行股份时相关承诺:
(1)缪品章、富春投资、平潭奥德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缪知邑在首发后非公开发行股份时承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
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限售期承诺函。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缪品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 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 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 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方式、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 在按照上 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 格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 本次减持 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 备查文件
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告知函》。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