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三诺生物 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 则,对公司本次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阅,现 就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事前认真审阅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从业资格和 其曾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 进行审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且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均能 履行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担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洪 康熙雄 夏劲松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