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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3

利亚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经过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因经营周转需要,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申请额度为人民币1亿元,期限为1年的综合授信,具体业务品种以江苏银行最终批复为准,由实际控制人李军及其配偶杨亚妮女士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向广发银行奥运村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申请额度为人民币4.4亿元,期限为1年的综合授信,具体业务品种以广发银行最终批复为准,由实际控制人李军及其配偶杨亚妮女士对其中的2亿元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申请额度为人民币1亿元,期限为1年的综合授信,具体业务品种以厦门国际银行最终批复为准,由实际控制人李军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前述担保免除收取担保费用。

    由于李军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杨亚妮女士为李军先生配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李军先生和杨亚妮女士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上述连带责任保证事宜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军先生及配偶杨亚妮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正常的担保行为,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长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为纯受益方,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
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王晋勇、叶金福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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