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王凯翔先生、郑允新先生、杨政和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黄岩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未发现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上述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王凯翔先生、郑允新先生、杨政和女士、黄岩
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王艳女士、张志谦先生、安娜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未发现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其本人没有持有公司股份,也没有《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规定,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2、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王艳女士、张志谦先生、安娜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成员津贴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成员津贴标准符合公司和所处行
业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审计服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改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变更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改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力建、王艳、吴琥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