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1-046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召开了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公司收到 2021 年 2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利德曼
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9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届满日。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