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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能健康:独立董事制度(2021年11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1-23

开能健康:独立董事制度(2021年11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1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对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
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由董事会决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的权利,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依照相关规定由独立董事单独行使的职权除外。

    第十六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十九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
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上市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现场沟通。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主动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
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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