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聘任的财务总监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层的科学决策水平,且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于秀丽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一职。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涛 李建勇 康忠良
2021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