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17 巴安债”重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资产”)从“17 巴安债”各持有人处收购全部剩余“17 巴安债”本息金额(具体金额以银河资管和各持有人实际交易为准),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改善公司资金结构。为保障“17 巴安债”能够顺利重组,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巴安净水有限公司、樟树市上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巴安净水有限公司、安福县巴安净水有限公司、黎川县巴安净水有限公司、共青城市巴安环保有限公司与银河资产达成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一致意见,以上述公司与其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等文件项下合法享有的对污水处理服务费之应收账款为本次债务重组提供担保。
上述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债务重组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涛 李建勇 康忠良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