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C0145 号
致: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
对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刊登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周仕斌主持。公司
已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
决议公告、通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该通
知载明的现场开会日期是:2021 年 12 月 3 日(星期五)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共 18 人,代表公司股份 62,257,8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7980%。
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 62,212,6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778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参与
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5,2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95%。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 1 名监事代表和 2 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1.01、《选举周仕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2,215,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74,91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23%。
1.02、《选举刘春信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2,215,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74,91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23%。
1.03、《选举宋志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2,215,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74,91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23%。
1.04、《选举唐传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2,215,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74,91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23%。
1.05、《选举王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2,215,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74,91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23%。
1.06、《选举邵泽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2,215,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74,91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23%。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
数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2.01、《选举董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2,215,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74,91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23%。
2.02、《选举郑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2,215,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74,91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23%。
2.03、《选举汪晓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2,215,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74,91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23%。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3.01、《选举齐元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62,215,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74,9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23%。
3.02、《选举丁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62,215,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74,91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23%。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过。
4、《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252,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11,423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0%;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查验,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第 1、2、3 项议案已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