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审阅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春信为总经理,聘任宋志刚、周海为副总经理,聘任赵子阳为董事会秘书,聘任许曰玲为财务总监。以上人员任期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董华、郑垲、汪晓东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