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的核查意见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为授予日,授予 202 名激励对
象 1,064.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