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243 深市 瑞丰高材


首页 公告 瑞丰高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瑞丰高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7

瑞丰高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激励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一致行动人获授股份
超过公司总股本 1%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周仕斌先生及王健先生作为一致行动关系,合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获授股份数量系根据二人目前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对公司历史经营业绩的贡献以及对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的重要程度,按照激励与贡献对等的原则确定,具备合理性。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董华、郑垲、丁乃秀
                                                    2021 年 10 月 2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