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421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监事会对函中所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作为公司的监事,我们根据要求,对关注函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 2021 年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所设定指标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科学、合理;根据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情况、过往三年第四季度业绩全年占比波动情况、目前在手订单规模、今年以来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综合考虑瑞丰转债及 MBS 车间技改工作的影响,公司目前尚不能明确 2021 年可实现业绩。
(二)周仕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健成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二人获授股份数量的确定依据和与相关人员贡献程度具有匹配性;二人作为激励对象已履行的公司内部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将依法持续履行公司内部公示、监事会对公示情况进行说明及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二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执行安排客观、公允;二人成为激励对象的实质目的并非进一步巩固控制权,公司不存在利用股权激励计划通过低价授予权益的方式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当输送利益的情形。
(三)王健先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况,其所获授股票不存在代持情况;周仕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健先生不存在规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