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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高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0

瑞丰高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丰高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59 号)同意注册,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34,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共 340.00 万张。截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340,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 6,551,669.81 元,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3,448,330.19 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进
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1)第 9563 号《验资
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
会议及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在《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1  年产 6 万吨生物可降解高分子材料            32,020.53            32,000.00
      PBAT 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            2,000.00

                合计                            34,020.53            34,000.00

  根据《募集说明书》披露,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银行借款以及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由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内部用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用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台账;

  3、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汇总表,定期对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4、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保荐机构可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控制合同履行风险,符合公司股东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意见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实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的一般账户。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监事会审议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利益,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的一般账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秦镭                              胡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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