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能够有效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激励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选取了上市公司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该指标是反映公司整体经营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经营成果和发展潜力,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授予股票归属的个人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关于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系基于标的公司未能完成第一阶段的业绩承诺,预计未来实现三年业绩承诺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次签署《股权回购协议》并最终实施,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降低管理风险及资产减值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签署《股权回购协议》事宜。(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董华 郑垲 丁乃秀
202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