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4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9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598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本公司在王军先生担任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百
分之二十五,且在其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公司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实际控制人王军及其子女王富荣、王富华、王
晓慧已一并作出相同的股份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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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人
员外,本人无其他关联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王军先生担任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
二十五,且在王军先生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持有公司股权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王丽萍、刘芳、于建华、贺志贤、王清、贾利明、
展炜分别做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无其他
关联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江任飞先生做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江萍女士外,
本人无其他关联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江萍女士做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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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江任飞先生
外,本人无其他关联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公司其余法人股东均做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单位无其
他关联方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公司其余自然人股东均做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无其他关
联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上述全部股东及王军先生均同时承诺,将忠实
履行以上承诺,并保证若发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承诺的情况,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根据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
公司、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包头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力
促进中心分别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
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
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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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I
重要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
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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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II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认真阅读“风险因
素”章节的全文。
一、新产品的市场开发风险
公司与中科院理化所共同研发出以双90优质骨明胶为原料采用酶解法生产
小分子量胶原蛋白的高新技术,并已经形成200吨/年的生产能力,待本次募集资
金拟投资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形成1,200吨/年小分子量胶原蛋白的生产能力。
虽然小分子量胶原蛋白为公司研发生产的新产品, 该产品具有广泛的用途和广阔
的市场需求,同时,公司还具有一支经验丰富、素质较高、行业内人脉关系丰厚
的销售队伍,但新产品的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需要一定时间的积累和大量人力、
物力的投入,故公司存在新产品的市场开发风险。
二、市场竞争的风险
目前,明胶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国外明胶生产企业如罗塞洛公司、派
宝公司、嘉利达公司等跨国巨头纷纷进入国内市场分享行业成长利润。目前国内
行业市场占有率、产能、产量排名第一的明胶生产企业即为罗塞洛公司在国内的
合资企业—罗塞洛(广东)。尽管公司为国内最大的骨明胶生产厂商之一,但与
罗塞洛公司等跨国企业相比,在产能以及资金实力方面,仍有较大差距。随着国
外明胶企业在国内市场的“攻城略地”,公司面临着越发激烈的市场竞争。
国内胶原蛋白市场最开始是由国外品牌的胶原蛋白产品进入而形成的, 目前
国外胶原蛋白产品大多数为易于人体吸收的小分子量胶原蛋白。 尽管公司研发生
产的胶原蛋白在分子量等技术指标上与国外品牌的胶原蛋白产品处于同一水平,
但由于国外品牌在国内市场经营多年,市场基础良好,品牌效应突出,使得公司
在该类产品上面临着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
三、财产抵押的风险
为获得银行的短期借款以及担保公司对公司借款的担保,公司抵押了部分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截至2010年12月31日,已抵押房屋建筑物
净值为31,685,403.35元,已抵押机器设备的净值为21,323,042.59元,已抵押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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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III
地使用权的净值为5,691,217.70元,分别占当期全部房屋建筑物净值的55.91%、
全部机器设备净值的39.20%、全部土地使用权净值的100%。上述抵押财产净值总
计58,699,663.64元,占当期资产总额的比例为26.67%。 如出现公司不能按时偿还
以上述财产做为抵押的银行借款的情况, 则抵押权人有可能依法行使抵押权处置
该等资产,从而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存货金额较大、占流动资产比例较高的风险
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各年末存货余额分别为5,510.27万元、 5,990.27万元
和5,099.67万元,存货在流动资产中所占比例较高,分别为65.60%、75.01%和
54.71%,其中原材料在公司的存货中占比逐年上升。由于明胶产品的生产周期较
长,且客户的需求多种多样,一般需要将不同指标的明胶混配,以满足不同客户
对明胶规格的要求,所以公司对不同规格的明胶都必须保存一定数量,以方便混
配出符合客户要求的明胶,并及时向客户发货。同时,为应对每年的第一季度受
春节以及北方地区气侯寒冷导致骨料采购不畅的影响, 公司一般会在前一年的第
四季度加大骨料采购力度以保障来年第一季度的正常生产。因此,公司正常经营
需要保持较大的存货规模。
虽然公司存货金额较大、占流动资产比例较高,但公司报告期内存货周转
顺畅、存货周转率呈现逐年提升的态势。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骨料、盐酸、石灰粉和氧化钙,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
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较高, 2010年、 2009年度、 2008年度分别为75.15%、 77.90
%、81.69%,其中尤以骨料所占比重较大,同期骨料消耗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
别为59.10%、63.57%、67.25%,所占比例在报告期各期均超过50%。公司报
告期内计入营业成本的骨料年平均价格波动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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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IV
骨料
3,366.92 2,717.47
3,009.57
0.0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2,500.00
3,000.00
3,500.00
4,000.00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元/吨
骨料的价格在历史上一直较为平稳,只在2008年由于受偶发因素----汶川
大地震的影响而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形,由此也引起2008年度和2009年度,骨料消
耗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超过60%。随着汶川地震影响的减弱,骨料价格在2009
年和2010年均成回落趋势,从2008年的3,366.92元/吨下降至2010年的2,717.47
元/吨。公司拥有完善的供方管理和采购管理体系,能为公司原材料的采购提供
保证,但如果未来再次发生与2008年相似的突发事件,导致原材料价格波动,将
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六、胶原蛋白产品相关监管法规发生变化的风险
公司生产的胶原蛋白产品符合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7月26日发布、2006年1
月1日实施的国家轻工行业强制性标准QB2732-2005(水解胶原蛋白),同时,该
产品已于2011年1月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即“QS”证书),即在现行国家法律框架下,公司的胶原蛋白产
品已全部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行政许可条件, 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此予以确
认。2009年12月,卫生部监督局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的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提供未获批准的食品添加物质名单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
[2009]475号)的附表中,援引了行业协会将胶原蛋白产品列入新资源食品的建
议, 同时卫生部监督局在该函中建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对名单中所列物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将核实情况及需要制定、修订
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议函告我局”,但有关胶原蛋白产品的国家标准迄今未
做出修订,鉴于该函附表中引用了行业协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