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
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Sinyang Semiconductor Materials Co., Ltd.
(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合路 12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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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150 万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发行股数
的比例不超过 25.24%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日期 2011 年 6 月 20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518 万股
本公司三名法人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
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在本次发行
前已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福祥、孙江燕、
陈佩卿、贺岩峰、吕海波、智文艳、王振荣、徐玉明均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满后,在其或其关联自
然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二十五;在其或其关联自然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
本公司间接股东王福祥、孙江燕、陈佩卿、贺岩峰、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吕海波、智文艳、王振荣、陈慧、张驰、陈宏霞、徐玉
诺
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新加坡新阳/新晖管理/
新科投资的股权,也不由新加坡新阳/新晖管理/新科投
资回购本人持有的股权;同时,承诺在上述期间,所持
新加坡新阳/新晖管理/新科投资的股权比例不发生变
动。
本公司间接股东王溯(系实际控制人、董事王福祥
和孙江燕之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王福祥以外的其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期满
后,在其或其关联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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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或其关联自然人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王福祥以
外的其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新晖管理的股权,也不由新晖
管理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同时,承诺在上述期间,所持
新晖管理的股权比例不发生变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1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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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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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三名法人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在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福祥、孙江燕、陈佩卿、贺岩峰、吕海
波、智文艳、王振荣、徐玉明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满后,在其或
其关联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或其关联自然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间接股东王福祥、孙江燕、陈佩卿、贺岩峰、吕海波、智文艳、王振
荣、陈慧、张驰、陈宏霞、徐玉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新加坡新阳/新晖管理/新科投资的股权,也
不由新加坡新阳/新晖管理/新科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股权;同时,承诺在上述期
间,所持新加坡新阳/新晖管理/新科投资的股权比例不发生变动。
本公司间接股东王溯(系实际控制人、董事王福祥和孙江燕之子)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王福祥以外的其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其或其关联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百分
之二十五;在其或其关联自然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王福祥以外的其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新晖管理的股权,也不由新晖管理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同时,承诺在上
述期间,所持新晖管理的股权比例不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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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滚存利润分配
根据本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
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发行后由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三、税收优惠的影响
本公司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沪地税松
三(2009)000012 号”《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批准,本公司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即本公司 2008 年度、2009 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 年度至 2012 年度减半按
12.5%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子公司新阳化学经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
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免(06)外第 4 号”《减免税通知书》批准,2007
年度以 27%税率减半按 13.5%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 年度以 25%税率减半按 12.5%
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 年度、2010 年度新阳化学企业所得税率为 25%。
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子公司因外商投资企业身份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
441.29 万元、655.98 万元和 470.71 万元,占本公司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22.25%、
22.47%和 14.11%。上述税收优惠期满后,本公司将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
优惠政策。
2009 年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在上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