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0 证券简称:金运激光 公告编号:2020-043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0年6月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会议由董事长梁萍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2020 年—2022 年)〉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
—2022 年)》的编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详
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12
个月内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3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的情况,以市场询价方式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5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26,000,000股的30%,即不超过 37,800,000 股(含 37,800,000 股),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最终发行价格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则本次发行数量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6 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7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74,00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
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下列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自动化激光加工设备及配套服务扩产项目 18,167.00 15,700.00
2 IP 衍生品柔性化智能制造工厂项目 9,890.87 8,500.00
3 IP 衍生品新零售推广项目 61,035.47 47,000.00
4 基于 IP 衍生品的区块链应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222.92 2,800.00
合计 93,316.26 74,000.00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各项目的具体募集资金投资额等使用安排,不足部
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8 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9 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10 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有关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后,将按照有关程序申报,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公告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 审议通过《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公告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 审议通过《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之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公告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
的议案》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公告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公告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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