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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利智汇: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鸿利智汇: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21-059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
事 3 名,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为 3 票。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江德权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登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经控股股东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荐,并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杨永发先生、王跃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会议对各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逐项进行了表决:

    1、提名杨永发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提名王跃飞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
算。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事职务。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上述两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杨永发先生简历:男,1975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2006 年 1 月至今一直在公司工作,历任 LAMP 生产厂长、国内业务部分中心经
理,采购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杨永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6,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7%。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王跃飞先生简历:男,1981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2004 年 11 月至今一直在公司工作,历任公司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师、课长、副经理,现任公司项目副经理、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王跃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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