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1-056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存在标的资产被冻结从而导致无法过户风险。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盛电气”或“甲方”)目前涉及案号为(2021)苏 1182 执 804 号的民事
诉讼(扬中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7 日立案),千盛电气尚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书面资料,
具体情况千盛电气尚在了解之中。如果原告向扬中市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千盛电气部分资产且被批准,存在标的资产可能被冻结从而导致无法过户的风险。
2、存在标的资产解押未能完成导致购买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根据《物权法》约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不得转让。如果标的资产解押未能完成,存在购买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
3、资产损失风险。根据购买协议约定,公司在支付了第一笔收购资金、标的资产完成解押手续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在过户手续完成之前因标的资产被司法冻结或者未能完成解押手续导致无法过户,且公司选择终止或解除购买协议的,虽然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千盛电气全额归还公司已支付款项,并且交易对手方全体股东已经对本次交易提供全额反担保,公司仍然存在不能全额收回已支付款项、导致资产损失的风险。
为满足扩产需求,优化生产布局,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乙方”)拟以自有资金收购千盛电气位于镇江新区银河路 53 号的土地和厂房及其附属物。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1、公司拟收购千盛电气位于镇江新区银河路 53 号的土地和厂房,双方约定公司以 6060
万元(含税)购买上述资产。具体资产为:房屋建筑面积 33,251.81m2;土地面积 47,935m2
(以不动产证登记面积为准)。本次购买的资产将用于调整现有产品的生产布局、扩大新产品的生产规模。
2、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与千盛电气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购买协议》。目前标的
资产全部处于抵押状态。《资产购买协议》需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且双方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后才能正式生效。
3、本次购买资产的资金全部来自公司自有资金。本次购买资产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收购资产的金额较小,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的名称: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住所:镇江新区大港银河路 53 号
(4)法定代表人:叶胜谦
(5)注册资本:15550 万元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96792359F
(7)营业期限:2009 年 11 月 19 日至****
(8)经营范围:箱式变电站、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母线槽、桥架、高低压共箱母线、仪表管阀件、电力变压器、电线电缆、电器元件、支吊架、补偿器、通风管道、自动化控制设备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及设备的安装;五金、电器辅材、防火堵料、氟塑制品、灯具、环保设备、金属材料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业务除外)等。
2、与公司的关系
千盛电气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
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它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它关系。
3、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千盛电气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房屋建筑物:33,251.81m2(证载面积);土地:47,935m2(证载面积);其它: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办公家具、机器设备。
具体如下:
(1)苏(2016)镇江市不动产权第 0000269 号
不动产证编 权利人 坐落 不动产单元 权利类型 权利 用途 面积(m2) 使用期限
号 号 性质
苏(2016) 321113 国有建设 宗 地 面 积 国有土地
镇江市不动 千盛电气集 镇 江 新 019013 用地使用 出让/ 工业用地 20875.10 m2/ 使 用 权
产 权 第 团有限公司, 区 银 河 GB00070 权 / 房 屋 其它 /工业 房屋建筑面 2063 年 3
0000269 号 单独所有 路 53 号 F00010001 所有权 积 12758.86 月30日止
m2
(2)苏(2017)镇江市不动产权第 0046987 号
不动产证编 权利人 坐落 不动产单 权利类 权利 用途 面积(m2) 使用期限
号 元号 型 性质
苏(2017) 千盛电 镇江 321113 国有建 独用土地使用权面积 国有土地
镇江市不动 气集团 新区 019013 设用地 出让/ 工业 27059.9 m2/2 幢,建筑面积 使用权
产权第 有限公 银河 GB00071 使用权 其它 用地/ 7645.19 m2,规划用途:工业; 2063 年 3
0046987 号 司,共 路 53 F00010001 /房屋 工业 1 幢,建筑面积 12847.76 m2, 月 30 日止
同共有 号 所有权 规划用途:工业
(3)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办公家具、机器设备
2、权属情况
根据公司在镇江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询结果显示:
苏(2016)镇江市不动产权第 0000269 号不动产现抵押于中国银行扬中支行,抵押金额为
2,500 万元,抵押期限为 2018 年 6 月 4 日至 2021 年 6 月 5 日。
苏(2017)镇江市不动产权第 0046987 号不动产现抵押于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扬子支行,
抵押金额为 3,734.46 万元,抵押期限为 2017 年 7 月 12 日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
千盛电气目前涉及案号为(2021)苏 1182 执 804 号的民事诉讼(扬中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7 日立案),千盛电气尚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书面资料,具体情况千盛电气尚在了解之中。。如果原告向扬中市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千盛电气部分资产且被批准,标的资产可能被冻结。
3、评估情况
(1)公司委托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附属物所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1]第 020135 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
(2)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千盛电气的单项资产价值。
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为千盛电气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附属物等资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47,935.00 ㎡,房产总建筑面积为 35,338.39 ㎡,附属物为厂区绿化、文化墙、车棚、围墙及部分办公家具,具体详见评估申报明细表。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3)评估方法
土地使用权采用成本逼近法和市场法;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采用成本法。
(4)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3 月 31 日。
(5)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及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千盛电气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附属物单项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03 月 31 日,委估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附属物账面价值为
2,399.11 万元,评估价值为 6,065.69 万元,评估增值 3,666.58 万元,增值率为 152.83%。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1、房屋建筑物:33,251.81m2(证载面积)
2、土地:47,935m2((证载面积))
3、其它:土地及房屋的附属物、办公家具、机器设备
具体明细详见本协议附件《标的资产清单》,实际面积以产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二)尽职调查情况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向乙方告知标的资产的信息,如实向乙方提供转让标的资产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并保证信息、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甲方进一步承诺,其已经如
实向乙方提供了标的资产涉及的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方他项权益(在附件《标的资产清单》作出说明)。
凡是甲方未告知的信息或未提供的资料(含信息虚假或存在遗漏)会妨碍或影响乙方完全、充分、正常(且不额外加重负担)地对转让标的行使权利的,均应视为甲方未按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信息、提供资料,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将全额承担乙方所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标的资产的评估及交易作价
1、双方同意聘请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上述标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定价参考,且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060万元。届时,如双方未能就最终交易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则本协议自然终止,甲方应返还乙方已付款项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如乙方愿意以最高价 6,060 万元作为交易价格,则甲方应予接受,并应按本协议履行。
2、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资产评估以 2021 年 3 月 31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3、本次标的资产评估各自的评估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根据双方签署的《成交价格确认书》,确认最终的成交价格为 6,060 万元(含税)。
(四)资金支付、标的资产交接等相关安排和约定
鉴于标的资产评估程序需要时间,且乙方作为上市公司需要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双方约定:
1、在评估机构出具双方均认可的评估报告,且乙方履行完成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后,双方根据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作参考,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