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2-105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后期实施 A 股股权激励计划或 A 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500 万元(含,下同),且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1.17 元/股(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公司独立董事就股份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司编号:2022-090)。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1、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 1,632,1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1,487,706,540 股的 0.11%,最高成交价为 6.19 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 6.1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9,998,007 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0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
份暨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
2、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区间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累计通过股
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1,013,242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1,487,706,540 股的 0.74%,最高成交价为 6.91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6.1 元/股,成交总金
额为 70,089,981.94 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存在差异的说明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符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使用资金总额为 70,089,981.94 元,略微超过 7,000 万元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公司已完成披露的回购方案。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从而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核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前一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回购股份用途及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1、回购股份用途
本次回购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1,013,242 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
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以截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股本结构为基数,假设本次回购股份的 11,013,242 股全部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02,336,223 20.32 313,349,465 21.06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185,370,317 79.68 1,174,357,075 7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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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 1,487,706,540 100 1,487,706,540 100
注: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 5 个交易日(2022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 245,527,200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
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61,381,800 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