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3-089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下同),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下同),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51 元/股(含,下同),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2.2023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本次回购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 年 12 月 4 日,公司
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本次回购事项。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4.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因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主要情况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结合当前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及业务发展情景的基础上,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变化不大,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拟回购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即 8.51 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期间,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金额、数量及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本次回购价格上限8.51元/股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0,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1,175.08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79%;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
额下限 5,000 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587.55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9%。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间,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相应调整。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
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可以选择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则本次回购议案实施完毕;或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份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4)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为 8.51 元/股进行
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175.08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79%。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依法予以注销,预计公司股权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项目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251,025,428 16.87% 251,025,428 17.01%
无限售条件股份 1,236,681,112 83.13% 1,224,930,312 82.99%
股份总额 1,487,706,540 100.00% 1,475,955,740 100.00%
2.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为 8.51 元/股进行测
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587.55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9%。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依法予以注销,预计公司股权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项目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251,025,428 16.87% 251,025,428 16.94%
无限售条件股份 1,236,681,112 83.13% 1,230,805,612 83.06%
股份总额 1,487,706,540 100.00% 1,481,831,040 100.00%
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二、本次回购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一)审议程序
1.2023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
(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了《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及《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
3.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
4.2023年12月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
三、通知债权人及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2023 年 12 月 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88)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回购股份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人员和公司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五、其它事项说明
(一)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
3.公司将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公司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