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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关于购买发展储备用地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3-03-12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13-006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发展储备用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购买的约 300 亩发展储备用地(含长江岸线)尚没有取得用地、用岸线审

批手续,土地面积、挂牌时间及招标拍卖挂牌价格尚存在不确定性;

    2、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所涉及的拟投资项目目前尚处于筹划阶段,能否按照

《投资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完成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一、交易概述

    1、为满足公司长期规划发展需要,经公司二届三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

在镇江新区购买约 300 亩发展储备用地(含长江岸线),并与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3 年 3 月 11 日签订了《投资协议书》。

    2、本次交易对方为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协议书》的约定,镇江新

区管理委员会计划在镇江新区大港临江路以北、港口四期以西为公司提供约 300 亩国

有土地(含长江岸线)。土地购买主体可以是我公司,也可以是公司指定的下属子公

司。公司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拍卖成交价与国土部门签

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期,上述拟购买的约 300 亩发展储备用地(含长江岸线)

尚没有取得相关国家有权部门的用地、用岸线审批手续;

    4、上述购买发展储备用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需要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5、上述购买发展储备用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甲方)和公司(乙方,指公司本身或公司
指定的子公司)。

    2、土地选址:镇江新区大港临江路以北、港口四期以西,具体位置按规划红线

界定。

    3、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并按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

理出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实际面积、使用期限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载明日期为准。相关税费按国家政策执行。
    4、土地用途:用于建设电加热器上下游关联装备制造项目及相关配套项目设施(含
3 万吨级码头)。
    5、投资要求:按照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公司发展规划,该地块上的项
目建设拟分两期实施,总投资不低于 16 亿元人民币,其中:一期需用地约 150 亩,
计划总投资不低于 6 亿元,由我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单独投资新建电加热器上下游关
联装备制造项目;二期需用地约 150 亩(含长江岸线),计划总投资不低于 10 亿元,
可由我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采取单独投资自建或与其它方联合投资共建的方式,新建
与上述装备制造项目配套的装备制造关联的总装拼装设施和 3 万吨级码头。根据江苏
省及镇江新区工业项目投资相关规定,乙方投资项目的投资强度每亩平均不低于 400
万元,项目全部建成达能后,平均每亩销售不低于 520 万元。

    6、投资计划:一期项目报批备案手续拟于 2013 年 4 月完成,拟于 2013 年 5 月

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为 1.5 年时间,拟于 2014 年 10 月完成工程建设并试生产。

项目投达产后,预计实现年销售收入 8 亿元,上交税金 4000 万元。

    二期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启动时间根据发展需要确定。项目报批备案手

续在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及岸线后,1 年内完成报批手续,3

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7、交付时间: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提供出让地块、道路等“七通一平”,并

于 2013 年 4 月 15 日前完成并交付给公司。

    8、环境保护与规划设计

    8.1 乙方取得国有土地新建项目,其建筑布局(厂房设计)等需经甲方审核,并须

遵循政府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红线图,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要求。

    8.2 受让地块内的道路及绿化等由乙方负责建设,并服从镇江新区的总体规划。

    8.3 乙方投资的项目在设计、建设、生产等全过程都应符合镇江新区规划、环保、

消防、安全等行业规范要求。

    9、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全力配合乙方办理项目的立项和报批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协助

乙方和当地银行、税收、海关等部门沟通,完成开业登记工作。

    9.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指定基宏民和孔国华同志作为本项目

联系人,负责协调解决乙方在项目报批和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矛盾和问题,促进乙方投

资项目早日建成投产。

    9.3 项目建成投产后,乙方投资项目和产品属国家政策奖励范围内的,甲方应协助

乙方,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的政策奖励和扶持。

    9.4 乙方须遵守法律规定的企业设立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项目自审批部门核准建

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在镇江新区完成工商登记及税

务登记工作。

    9.5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投资项目所在行业性质,及时完成企业设立所必须的可

行性研究、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能耗评估、项目核准报告等有关报批资料。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报建手续。

    9.6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按时履行各项投资义务,承诺本项目自审

批部门核准建设并在甲方交付项目用地后 30 个工作日内开工建设。

    9.7 乙方雇佣中国职工应当依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佣、

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乙方所需的人力可自主通过劳动力
市场和人才市场招聘,甲方不直接分配或安排人员进入乙方。

   10、优惠政策

   10.1 乙方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10.2 本协议中所列之优惠是基于国家当前政策法规前提下成立的,如遇国家和省

税收等相关政策调整时,甲方有权相应调整给予乙方的优惠条款。

   11、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生效日期后,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所有

事件,而且该等事件是本协议所不能控制、无法预料、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

   11.2 当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

将予以终止。

   12、违约责任

   12.1 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损失的,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2.2 乙方应按协议条款明确的时间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实现投达产,并全力取得

预期效益。

   12.3 本协议的签定、生效、变更和争议的裁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外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成为本协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协议在执行时如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未能解决

的,各方可通过诉讼或另订仲裁协议提起仲裁解决。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争议事项

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方面。


    三、购买土地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土地及长江岸线属于稀缺资源。公司目前正积极致力于优化产品结构,加快产业
转型升级,规划中的项目建设需要提前做好土地储备。
    公司所处的镇江新区具备良好的长江岸线优势和便利的交通条件,公司计划购买
的约300亩发展储备用地(含长江岸线),所处地理位置较佳,如能按期完成竞拍购买
计划,既可以满足当前的项目建设计划需要,也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对
公司的产品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但对本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
大影响。


    四、存在的风险说明

    1、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期,拟购买的约 300 亩发展储备用地(含长江岸线)尚

没有取得国家相关有权部门的用地、用岸线审批手续,具体的土地面积、挂牌时间及

招标拍卖挂牌价格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与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所涉及的拟投资项目目前

尚处于筹划准备阶段,项目建设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建设的备案、环评审批

等程序,目前公司尚未取得项目的备案、环评批准文件,能否按照《投资协议书》约

定的时间完成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与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