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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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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系基于原合同涉及设备的技术要求及设备成本发生变化的情况对原合同价款总额进行的调整,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总额是根据采购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价,严格遵循原合同的定价原则,定价依据充分,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徐茂顺、王竹泉、孙建强、傅瑜
                                                    202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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