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聚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4-106
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建设银行签订清分机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近日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或“甲方”)签订了《清分
机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双方
买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卖方: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柳长庆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标的
设备名称 品牌型号
清分机(三口小型纸币清分机) 聚龙JL303
清分机(四口小型纸币清分机) 聚龙JL305
本合同为框架协议,采购数量以甲方一级分行或子公司、控股公司签发的订
单数量为准。
(二)设备订货、供货、培训
1、订货
订单由甲方(包括甲方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50%以上的企业,香港、澳门
特区和台湾地区除外)采购部门签发,无甲方采购部门签章的订单无效。乙方负
责将设备安全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订单格式见附件二。合同期内,乙方应按附
件三格式定期向甲方总行(营运管理部和采购部)报备供货情况;每年7月10
日前报备上半年供货情况,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备当年全年供货情况。
无论乙方是否在采购订单上签字盖章,乙方均应当按照采购订单的内容,采
用陆运\铁路运输\空运运输方式向甲方供货,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2、供货期限
甲方可根据需要分批订购本合同项下的设备及相应附属物品,自甲方发出的
订单之日起,乙方按以下交货期限提供设备及相应附属物品:
设备名称 品牌型号 交货期限(工作日)
清分机 聚龙JL303 甲方一级分行发出的订单之日起10—
15个工作日内
3、交货
(1)乙方交付的设备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采取防潮、防雨、防锈、
防震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设备安全无损的到达交货地点。
(2)产品交货时应当同时附有技术规格、使用说明、配套软件、质量合格
证书等相关文件或技术资料,文件或技术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和完整。
(3)如遇特殊情况,乙方要求变更约定的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的,应当提
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4)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的,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予
以同意,由此增加的运输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5)乙方应当在产品运至约定交货地点前5日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
收准备。
4、培训
乙方免费为甲方使用人员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操作培训和一般维修培
训。
(三)设备接收、安装、试运行
1、到货接收
(1)甲方应自本合同项下设备安全抵达甲方指定地点之日起5个工作日组
织接收。
(2)接收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所交产品的外包装完好程度、产品品牌、规格/
型号、数量、产地或生产厂商等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进行初验。乙方交付的产品
存在损坏或短缺,或产品品牌、规格/型号、配置性能等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
权拒绝接收相应产品且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被拒绝接收的产
品,可暂时存放甲方处,但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初验后应由甲方
根据初验结果签署到货证明。
(3)初验后,若甲方在开包使用过程中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有错漏、数量
短缺、损坏或与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规格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到
现场联合检查并确认有关问题,经确认问题的确存在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
在5个工作日内更换或补足产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同时,乙方应当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安装
(1)乙方负责免费安装调试本合同项下的设备。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达指定地点完成设备安装工作,并逐项测试设备的功能;
乙方工作人员在安装过程中应当严守甲方工作场所的工作纪律及相关规定。
(2)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做好必要的安装准备工作;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
供场地、电源等安装条件。
(3)安装调试服务应当在如下约定期限内完成并验收合格:自到货之日起
7个工作日。
(4)安装调试服务工作完成后(或双方书面另行约定其他时点),安装调
试服务提供方应当在3日内做好验收的必要准备并向甲方发出可以进行验收的
书面通知。
3、设备试运行(清分类设备)
(1)清分机类设备加电验收合格后,甲方自签署加电测试验收合格证明之
日起对设备享有30日的试运行期。乙方设备在试运行期内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
的,甲方使用机构签署试运行验收单。
(2)试运行期内,出现3次相同的故障(非参数设置原因),经乙方工作
人员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试运行期满因乙方设备或者乙方工作人员调试不
当,设备仍无法正常使用的,按本合同第11.2.3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