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ST 聚龙 公告编号:2021-075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通知:收到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资料,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申万宏源聚龙 1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等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已经受理,本诉讼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现将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申万宏源聚龙 15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当事人:
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申万宏源聚龙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被告一: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张奈
被告三:柳长庆
2、诉讼标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合计 14,847,556.62 元,
5、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4 月 17 日,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之申
万宏源 1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方与新疆科大聚龙集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暨本案被告一,2020年9月7日更名为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 订 了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协 议 》 ( 编
号:GPZY-ZG20180602,以下简称“《主协议》”),约定由原告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申万宏源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主协议》约定内容如下:
第五条第(二)项利息计算与支付方式约定:“股票质押回购按天计算,初始交易日当日开始计息,购回交易日当日不计息……。每日应计利息=当日未偿还本金 x 购回利率:360”。
第十二条(二)提前购回、延期购回约定:“待购回期间,发生以下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指定日期前购回:……;4、质押标的证券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或……;11、甲方出现其他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异常情况,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违约处置约定:……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即被告)违
约:……3、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购回交易无法完成的;4、T 日清算后,甲方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双方约定的最低值时,甲方未在其后二个交易日(T+2 日)内采取补充质押、提前部分偿还等措施以使清算后履约保障比例高于双方约定的预警值或采取其他履约保障措施的 5、乙方按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提前购回或场外了结而甲方未提前购回或进行场外了结的…… (四)发生前款 2、3、4、5、6 项情形的,自违约情况发生的次一日起,乙方按自然日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日违约金比率为万分之五。每日应计的违约金=当日未偿还本金 x 日违约金比率……。
主协议签署后,融出方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与被告一签署了编号为:
GPZYJY-ZG20180603 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融出方向被告一融出资金,
初始交易金额为 12,928,000 元,质押标的为 1,599,998 股聚龙股份 (证券代
码:300202),初始交易日为 2020 年 4 月 24 日,购回交易日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购
回利率为 7.1%,预警履约保障比例为 115%,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为 105%。
4 月 20 日,融出方又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GPZYJY-ZG20180604 的交易协议书,
补充质押2股聚龙股份(证券代码:300202)作为 GPZYJY-ZG20180603交易项下融资的担保。
上述交易协议签署后,原告管理的资管计划向被告发放了融资本金人民币12,928,000 元,被告亦依约将其所持共 1,600,000 股聚龙股份(证券代码:300202)股票办理了质押登记。
2020 年 5 月 14 日,被告二张奈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SWHY-ZYDB-2020004-1 的股票
质押担保合同,以其持有的共计 175281 股聚龙股份(证券代码:300202)为被告一上述
交易协议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 2020 年 5 月 21 办理了质押登记。
2021 年 1 月 11 日收盘后,被告一在 GPZYJY-ZG20180603 号交易协议下的履约保
障比例均跌破平仓线,原告遂向其发出警示通知要求采取履约保障措施。1 月 13 日原告向被告一发出违约处置通知书,告知其未在履约保障比例跌破平仓线 2 个交易日内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提高履约保障比例或提前购回,构成违约,原告将按
照主协议的约定进行违约处置。2021 年 3 月 24 日,被告三柳长庆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申万宏源聚龙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申万宏源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签订了股权出质合同,被告三以其持有的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9%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被告
的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2021 年 4 月 27 日,被告三在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
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9%股权的出质登记。
2021 年 4 月 12 日,质押标的聚龙股份公告称:因存在违规担保等事项,公司股票
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原告于 4 月 13 日向被告发送了提前购回通知,要求被告与
4 月 16 日前进行购回,但被告未履行提前购回义务。4 月 22 日被告一未在协议约定的
购回交易日履行购回义务,原告向被告一发送了违约处置通知。4 月 30 日质押标的聚龙股份因 2020 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被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
简称由“聚龙股份”变更为“*ST 聚龙”。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署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予遵守履行。被告一在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值时未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履约比例达到预警线,在发生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原告要求提前购回,且在协议约定的购回交易日到期时也未履行购回义务,构成《主协议》十五条第(二)项下的违约情形,应当依据《主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包括未偿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违约金在内的全部款项。被告二以其持有的 17528 股“*ST 聚龙”(证券代码:300202)股票及其孳息、被告三以其持有的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9%股权及其孳息为被告一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作为质押权人,有权在被告一的前述债务范围内就质押物(被告一出质的 1600000 股“*ST 聚龙”(证券代码:300202)股票及其孳息、被告二出质的 175281 股“*ST 聚龙”(证券代码:300202)股票及其孳息,被告三出质的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9%股权及其孳息)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之申万宏源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的约定,原告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吉聚龙、张奈女士的个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其债务纠纷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同时不会对公司本期及后期的利润造成影响。本次诉讼事件若败诉,申万宏源证券要实际控制人偿还债务,则不排除其会强制出售安吉聚龙、张奈女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从而导致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变化。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柳长庆先生、柳永诠先生、周素芹女士、张奈女士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被告(被申请 诉讼(仲裁)
序号 原告(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
人) 进展
货款 133 万及 判决已生效,
利息;案件受 因未发现被
河南华夏隆裕
聚龙股份有限 买卖合 理费 8385 元、 执行人有可
1 资产托管服务
公司 同纠纷 保全费 5000 供执行的财
有限公司
元、担保费 产,终结本次
3400 元 执行程序
裁决已生效,
除划扣被申
货款 451,670 请 人
仙桃市方迪金 元及利息;仲 24288.57 元
聚龙股份有限 买卖合
2 融外包服务有 裁费保全费、 外,因未发现
公司 同纠纷
限公司 保全责任保险 被执行人有
费 13,357 元。 可供执行的
财产,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
浙商银行股份 存单金额
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