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聚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3-085
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近日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或“甲方”)签订了《货物采购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总金额为4,439.204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二、合同双方
甲方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邮编:100818
乙方名称: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308号
邮编:114051
合同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在
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29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资信情况良好,
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标的
设备名称 货物型号
扎把机 JL030
全自动捆钞机 JL101BC
半自动捆钞机 JL106
国产纸币清分机(三出口) JL303
国产纸币清分机(四出口及以上) JL305
A类点钞机 JBYD JL202A1(A)
(二)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肆仟肆佰叁拾玖万贰仟零肆拾元整
(三)交货方法、交货期限、到货地点及风险转移
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甲方所订购的出纳机具交付至甲方指定
的到货地点。
2.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运输及保险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须采取适于安全、
准时完成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运输措施,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到货地点;对本合
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全面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要求承运人购买货运保险及
任何第三者责任险,并对其在项目现场提供服务、培训的人员进行保险。运输费
和保险费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3. 甲方指定的到货地点:以甲方各一级分行向乙方下达的书面送货指令为
准。
4. 直至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交付甲方指定的收
货人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风险完全由乙方承担。
(四)货物验收
1. 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到货地点后1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测试。
2. 验收标准:(1)货物外形、包装完好;(2)数量无误;(3)乙方应提
供货物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及必要的技术资料;(4)甲方认可货物的安装、测
试无问题。
(五)付款方式
甲方在全部货物到货并验收合格后,以汇款方式支付乙方货款。甲方于乙方
提供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0%;剩余10%的款项作为履约保证
金,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修期、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
1. 乙方向甲方提供保修服务,本合同所购货物保修期为扎把机、全自动捆
钞机、半自动捆钞机、A点钞机5年,国产纸币清分机(三出口)、国产纸币清
分机(四出口及以上)3年。保修期自甲、乙双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之日起开始
计算。
2. 乙方负责提供货物的安装、调试和技术支持服务。在保修期内,货物出
现故障,乙方负责提供免费保修服务,对于在保修期内维修或更换的零部件应重
新计算保修期;但无论是否在保修期内,乙方保证按附件中的承诺方案响应并解
决问题。
3. 乙方承诺终身保证提供货物的零配件供应,避免因相关零配件停产造成
货物无法正常维护的情形发生。
4. 乙方提供的详细技术支持和服务措施等方案,包括的技术培训详细要求,
见本合同附件(二)
(七)其他条款
1.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由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做出最
终裁决,双方必须遵守。
2.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未尽事宜,
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
准。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同总金额为4,439.204万元,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8.8%。
预计将对公司2013年度经营业绩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2.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
会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对甲方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