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聚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2-100
聚龙股份关于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出纳机具集中采购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A类点钞机、
人民币B类点钞机、外币点钞机、捆钞机、清分机(1+1)、清分机(2+1)、清
分机(4+1)等七类机型于近日入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
生银行”)出纳机具招标采购,并与民生银行签订了《出纳机具集中采购框架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购买方(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编:100031
供货方(乙方):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长庆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308号
邮编:114051
2.产品供货
(1) 产品名称、 生产厂商、 产地、 数量、 型号、 配置
A.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配置、产地、生产厂家等均
应完全符合《产品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二)的要求,并明确规定每单项产品
的价格(详见本协议附件五)。
B.价格管理:受市场价格下调因素影响,为保证甲方权益,甲、乙双方在本
协议项下所签订的采购订单,其价格均不得超过乙方在 2012 年中国民生银行出
纳机具集中采购项目中的投标应邀报价,如果市场价格下调,乙方应及时、主动向
甲方提供最新报价,并按照更新后的报价与甲方签订分次采购订单。乙方应确保
向甲方提供的报价不高于乙方在其它同类采购项目中的投标应邀报价。
(2)乙方应对提供的产品保证质量,保证符合该产品说明书及该产品所有
技术文件中关于功能、性能、品质及质量描述;保证不存在设计、性能、功能和
工艺方面的瑕疵及缺陷。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 售后维修说明等文件的规定同时提供与
产品相关的安装及售后维修服务。
3.产品的交付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的交付时间为:依甲方指定时间。
(2)乙方所提供的产品的交付地点为:依甲方指定地点。
(3)甲方需提前 10 日以传真及电话的方式将产品需求、 交付时间和交付
地点通知乙方。
(4)本协议的产品由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上述费用,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
或双方另行约定的产品交付日之前 7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并在通知中载明
交付的具体时间及乙方交付交接人的具体信息。
(5)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交付全部产品及其全部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技术规格、使用说明、配套软件、文件等,乙方提供的资料应当是清晰、
正确和完整的,并保证任何第三人对产品不主张任何权利。
4.协议价格、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
(1)本协议及协议下采购订单以人民币为结算价格。本协议总价格为在协
议有效期内,甲方全部采购订单所涉订单总价格之和。其中采购订单总价格包括
但不限于采购订单中所列的全部产品的价款、售后服务价款、进口代理费、运输
费包装费、保险费、关税和增值税。
(2)除本协议总价格外,乙方不再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因乙方完成本协
议供货义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及支出。
(3)甲方接受货物并验收合格后,向乙方发出“货物合格确认书”,在乙
方提供包括发票、收货证明、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等单据并经甲方审核无误
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该验收合格采购订单总额的90%至乙方本协议约定
的账户,采购订单剩余10%款项作为质保履约保证金,质保履约保证金支付按照本
协议第十条规定办理支付。
(4)乙方应提供正确无误的收款单位信息(包括开户行、户名、账号等)
若因乙方提供的前述有关信息有误,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正确、及时履行
付款义务,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按期、适当、全
面履行其合同义务。
5.履行保证质保金
(1)为保证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能全面、适当、及时地得到履行,乙方同
意向甲方按每批货物相应款的 10%支付质保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从每批货物的价
款中直接扣留;自双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乙方承诺的售后免费服务年限之
内,乙方如能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合同条款的规定,上述履约保证金将于
售后服务期限届满后 30 天内由单位甲方将质保履约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乙方。
(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质保履约保证金的扣除由使用
单位甲方办理。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使用单位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而有权
扣除部分或全部质保履约保证金。
(3)甲方采购至货物性能、质量违反了或不能达到乙方在协议中的承诺或
保证(包括明示和暗示);
(4)乙方不认真、及时、完全履行售后服务承诺;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6.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保修期及售后服务
(1)本协议产品质量保证期为自本产品测试验收合格之日起 5 年。在此期
间,本协议产品无论何种原因、发生任何质量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同
时,本协议产品的免费保修期为自产品测试验收合格之日起 3 年。
(2)乙方应保证本协议产品完全符合订单的各项指标,且应符合乙方在投标
应邀商务谈判过程中承诺的其他功能、性能和指标。
(3)本协议产品的保修单原件由乙方在测试验收合格时转交给甲方保存。
(4)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电话/或书面报修通知后 2 小时内应答
并回复解决方案,并于 24 小时内恢复产品正常使用。如在 24 小时内维修不好,
需用替代产品供甲方正常使用或经甲方同意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5)乙方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并承诺达到附件四内服务标准。乙方应提
供每季度至少一次的上门检验服务,并保证有相关的技术人员提供 7*24 小时的
电话支持服务。本条的约定并不意味免除乙方其他保修期内的责任。乙方须使
用由甲方需求中所要求提供的备品备件,要对维护内容进行详细记录,经双方
签字确认后报告有效,要对服务报告进行存档。
(6) 若乙方未按约定提供保修和售后服务,或者在服务过程中使用了非甲
方所要求提供的备品备件,甲方可另行找人维修,费用由乙方支出,或从甲方应
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
(7)在免费保修期结束后,如甲方需产品原厂商提供维护的,乙方应承诺
按本协议附件四内服务条款签署维护协议。双方应在免费保修期结束前 30 日另
行签订售后维护协议,维护标准不低于免费保修期内维护标准,具体维护价格参
照本协议附件五价格执行。
7.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履行及其他事项,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如无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章。本协议履行中双方发生任何
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商定,采用以下(2)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提交甲方所在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民生银行签订的出纳机具采购合同为框架性协议,产品标的为人民币
A 类点钞机、人民币 B 类点钞机、外币点钞机、捆钞机、清分机(1+1)、清分
机(2+1)、清分机(4+1)等七类机型。协议对产品标的的单价进行了明确,具
体采购数量由以民生银行的分次采购订单为准。本次入围民生银行招标采购的产
品种类及机型数量进一步增加。本次框架协议的签订进一步说明商业银行已经逐
渐启动了以 A 类点钞机、小型纸币清分机(1+1 口)等具备高精度鉴伪功能的现
金处理设备替代传统柜台点钞机的更新换代工作,公司新产品的全面推广将迎来
有利的行业契机,这将有利于公司整体市场份额的进一步提升,对增厚公司业绩
产生较好影响。
三、 备查文件
《中国民生银行出纳机具集中采购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