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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公告日期:2021-11-17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PDF查看PDF原文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1〕020292 号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我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根据申报文件及反馈回复,2020 年发行人开始转型升级,定位为互联网化科技型公司。截止 2020 年末,智慧城市业务新拓展城市 12 个,业内城市拓展速度位于前列,累计落地 20 城,覆
盖人口 1.2 亿,注册用户 7,000 万,月活用户 950 万,日活用户
200 万,实施效果创公司历史新高,并为业内年度领先水平。存量城市“收获”能力不断加强,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合同额稳步提
升。蛮牛健康 APP1.0 版本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正式上线,实现
当年投入、当年上线。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客户类型;发行人业务中是否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2)发行人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 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 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 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 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 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3)发行人是 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 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 请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4)发行人本 次募投项目及参控股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发行人是 否未违反《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根据申报材料及反馈回复,发行人 2020 年研发支出资本
 化率为 12.41%,2021 年 1-6 月为 23.37%。本次募投项目中募集
 资金投入均为研发人员投入和其他采购投入,其中研发人员投入
 合计 19.59 亿元,资本化率为 100%。另有 8.96 亿元偿还银行贷
 款。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请详细列示各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2)结合募投项目预计研发过程、研发成果说明研发支出费用化 或资本化的判断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历年研发投入的主要区别,说明 发行人本次研发投入资本化率远高于历年、特别是高于最近一年 一期研发支出综合资本化率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本次募投 项目明细、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及补充流动资金金额,说
明补流比例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参股公司浦江科技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参股相关公司目的及后续安排。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保荐人和其他中介机构根据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更新申报文件及反馈意见回复。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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