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150 号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披露《 关于追认日常经营性关联交
易及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你公司及子公司嘉兴
市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一米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与关联方宁波市海曙飞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飞翔工贸”)发生关联采购、销售合计金额分别为 376.99 万元、348.18
万元、 916.83 万元,占 2017 年末、 2018 年末、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
产比例分别为 0.54%、 0.73%、 1.58%。 你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
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直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才补充审议并对外披
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
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
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