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追认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
立意见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市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一米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自 2014 年、2019 年起向公司关联方宁波市海曙飞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工贸”)采购窗帘配件。同时,公司自 2016 年起向飞翔工贸销售塑粉。由于以前年度发生金额较小,公司未完善统计关联交易发生情况。公司现对与飞翔工贸发生的日常经营性交易按关联交易的审批要求予以追认,同时增加 2021 年预计与飞翔工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补充确认以及新增的 2021 年预计与飞翔工贸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正常业务行为,双方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荊娴 王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