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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LandOcean Energy Services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 号院2 号楼A7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2,22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57.00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0 年12 月27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888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庚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孙庚文之外的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金石投资、百衲投资、孟庆有、张晓雷及林贵承诺:自其成为发行人股东
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庚文、郑天才、杨绍国、邓
林、林依华、秦钢平、谢桂生、傅哲宽均承诺: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通过志大同向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汤承锋、
刘军、尹旭东、李建齐、杨建全、张志让、王顺根、姜瑞友、唐芬均承诺:在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1-1-2
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0 年 12 月 23 日1-1-3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
意下列事项。
一、特别风险提示
(一)应收账款风险
2007-2009 年各年末,本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是1,205 万元、4,698 万元
和8,954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是41%、57%和60%,在当期期末资产
总额中的比重分别是32%、29%和30%,应收账款规模较大。2010 年1-6 月,公
司应收账款净额为13,575.64 万元,比2009 年末增长4,622.06 万元,增幅为
51.62%。
为油田单位的勘探开发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是本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项目服
务的完成一般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周期,报告期内本公司为复杂勘探项目提供的
一体化服务规模不断上升,平均服务周期进一步延长。本公司按照完工百分比法
核算项目服务的收入,但油田单位等一般要在项目完成后才支付大部分款项。报
告期内公司项目服务的业务规模快速扩张,从而产生了较大规模的应收账款。此
外,现阶段国内油田单位较多地在下半年采购软件产品,这也进一步加大了本公
司年末的应收账款规模。
根据项目服务和软件销售的业务实质,本公司建立了稳健的收入确认原则,
应收账款规模与公司的业务特点相吻合。本公司客户主要是石油公司和油田单
位,均具有良好的信用和经营实力,历史上本公司从未发生过坏账损失。此外,
本公司绝大部分应收账款的账龄在一年期以内,2007-2009 年及2010 年上半年各
期末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全部应收账款的比例分别为96%、99%、97%
和94%。
随着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张,本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可能继续上升,客户结构也
逐渐向国内三大石油公司之外扩展。本公司无法排除应收账款质量下降、回收期
延长甚至出现坏账的可能。1-1-5
(二)客户集中度高的风险
由于历史体制原因,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等三大石油公司集中拥有我国
的石油资源,并逐渐参与、控制境外资源。本公司收入集中来自这三家公司,
2007-2009 年及2010 年上半年的比例分别是99%、69%、73%和78%。
勘探开发技术服务有助于石油公司降低勘探风险、提高资源的勘探效率和开
采效率。本公司依靠技术和产品优势,与三大石油公司及下属油田单位建立了业
务合作。现阶段油田单位可自主选择技术服务商并采购软件,有利于本公司充分
发挥技术和产品优势,在业务合作方面掌握一定的主动性。
现阶段本公司境外业务扩张较迅速,已开发了埃及Petrographics Co.等一批
境外客户。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本公司在境内外的业务开展仍然将集中于三大
石油公司及下属油田单位。三大石油公司如果调整对下属油田单位勘探开发工作
的管理措施,就技术服务商和软件产品的选择范围对本公司进行限定,或是逐步
减弱各油田单位采购软件或选择项目服务商的自主权,将有可能对本公司的业务
产生不利影响。
(三)境外经营风险
国际化经营是我国石油工业的发展战略之一,也是本公司发展的重点方向。
报告期内本公司逐步开拓了美洲、中东、北非、中亚和东南亚等境外市场,2009
年和2010 年1-6 月境外业务对本公司的收入贡献分别达到37%和63%。本公司
境外业务主要是在发展中国家进行,这些地区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成熟,社会环
境、石油工业管理体制也与我国有较大的不同,加大了本公司的经营管理难度。
本公司通过参与三大石油公司的境外项目而逐渐熟悉境外经营环境,也吸引了一
批在埃克森美孚、道达尔、Landmark 等企业长期工作的专业人才,并在美国、
加拿大建立了分支机构,以这些手段来提升公司的国际化经营能力,强化公司对
境外业务的管理。
上述措施在现阶段取得了较好效果,推动了公司境外业务的顺利开展。但本
公司仍然处于成长初期,总体业务规模小,管理能力也有待提高。2010 年1-6
月,公司境外业务的收入超过了境内业务,虽然公司境外业务77%以上客户为三
大石油公司海外公司,其业务运作机制与国内相对差别较小,但境外业务规模的1-1-6
不断扩大、境外客户的持续增多、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将从客观上加大公司未来
经营业绩的不确定性。
(四)营业收入区域结构变化引致的收入暂时性下滑风险
2007-2009年,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境内业务;2010年1-6月,公司境外收
入达到5,70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63%,公司营业收入的区域结构发生了较大
程度的改变。
2010年1-6月,公司承接了中石化叙利亚和中石油伊朗两个特大型项目,上
述项目为公司贡献境外收入4,089万元,占当期境外收入的72%,导致公司境外收
入当期规模较大,从而引起营业收入区域结构的暂时性变化。中石化叙利亚项目
是中石化在海外收购的第二大资产,而中石油伊朗项目所在的阿扎德甘油田是近
三十年来世界陆上发现的最大单个油田。以往公司承接的项目平均金额约为170
万元,而这两个项目平均金额为2,276万元。由于这两个项目金额高、意义重大,
公司为做好两个项目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相应减少了对国内项目的承接,放
弃了一些国内的中小型项目。境内与境外业务的此消彼长,导致公司2010年1-6
月境内外业务比重发生较大变化。
截至2010年6月30日,中石化叙利亚项目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已确认87%的收
入,中石油伊朗项目已确认94%的收入,2010年下半年确认收入较少。随着上述
两个项目的陆续完工,如果后续没有较多的境外业务,公司境外收入将回复到正
常水平;而如果公司境内业务未能相应回归至正常状态,将可能引致公司收入的
暂时性下滑。
二、其他重要事项
1、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事宜如下:
2010 年1 月12 日,公司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2、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对其所持有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庚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1-1-7
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孙庚文之外的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金石投资、百衲投资、孟庆有、张晓雷及林贵承诺:自其成为发行人股东
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